- 法院质证后会怎样
- 强执中,被执行人承认庭审作了虚假陈述,现
- 民事庭审笔录中自己陈述的事实还用质证吗
- 质证意见反驳,怎么写
- 开庭后,被告胡乱编造一些虚构的事实,我如
- 终审完结,发现对方有虚假陈述,作,隐
- 原告补充陈述意见需要质证吗
- 原告在一审开庭后当日递交(补充陈述意见)
法院质证后会怎样
一、举证、质证完毕后还有一道辩论程序,辩论及发表最后意见后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才会宣判; 二、庭审秩序: 1、【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庭审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宣判】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以上便是法院质证后会怎样可以宣判相关内容
强执中,被执行人承认庭审作了虚假陈述,现
01:17
民事庭审笔录中自己陈述的事实还用质证吗
首先要捋一下,庭审中一方的陈述不一定就是法庭最终认定的事实,要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且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那就需要陈述方举证证明。接下来才存在质证问题。
质证意见反驳,怎么写
01:55
开庭后,被告胡乱编造一些虚构的事实,我如
虚构的事实,往往违背常理,漏洞很大,要不定无证据支撑,要不是证据本身就问题很大。一个谎言需要十个,百个谎言来圆。认真些,仔细些,你一定会发现对方漏洞。
庭审的关键是法官,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他认为事实是虚构的,那就是虚构的。他认为事实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所以,胡编乱造,虚构的事实也可能被认定为真实的。
亲身经历,工伤案子,我是原告。庭审中,我手机翻出同事间记录逐条对照,公司律师睁眼说瞎话,说公司没有这些人,我的上司部门经理曹琪不是公司员工,人事经理潘阳庭上默不作声默认。我只好拿出公司通信录,招投标公司简介来证明。被告方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于工伤事故后50天后补缴了5个月社保,依法工伤待遇赔偿全部由公司承担。公司弄虚做假,庭审中虚构事实声称己为我缴纳社保。让我向社保部门主张。法官就采信了公司虚词。弄得我执行不了,拿不了赔偿,只好上诉。
终审完结,发现对方有虚假陈述,作,隐
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些的话,搜集到然后申请再审。
原告补充陈述意见需要质证吗
原告在一审开庭后当日递交(补充陈述意见)
应当按照法院要求举证,如果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是“新证据”,法院应当组织新的质证。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证据规定》的第一条款即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作了严格界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被法院认为不超过举证期限,对“新证据”进行第二次交换以后才认为举证期限届满,而后者提出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新的证据”虽然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但却和“新证据”一样属于应当在法庭上质证的未“失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