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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开完庭书面发表质证意见,存在虚假陈述-法院质证后会怎样

2024-09-19 09:39:38 来源 : 互联网 围观 :
被告开完庭书面发表质证意见,存在虚假陈述-法院质证后会怎样

法院质证后会怎样

一、举证、质证完毕后还有一道辩论程序,辩论及发表最后意见后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才会宣判;  二、庭审秩序:  1、【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庭审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宣判】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以上便是法院质证后会怎样可以宣判相关内容

强执中,被执行人承认庭审作了虚假陈述,现

01:17

民事庭审笔录中自己陈述的事实还用质证吗

首先要捋一下,庭审中一方的陈述不一定就是法庭最终认定的事实,要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且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那就需要陈述方举证证明。接下来才存在质证问题。

质证意见反驳,怎么写

01:55

开庭后,被告胡乱编造一些虚构的事实,我如

虚构的事实,往往违背常理,漏洞很大,要不定无证据支撑,要不是证据本身就问题很大。一个谎言需要十个,百个谎言来圆。认真些,仔细些,你一定会发现对方漏洞。

庭审的关键是法官,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他认为事实是虚构的,那就是虚构的。他认为事实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所以,胡编乱造,虚构的事实也可能被认定为真实的。

亲身经历,工伤案子,我是原告。庭审中,我手机翻出同事间记录逐条对照,公司律师睁眼说瞎话,说公司没有这些人,我的上司部门经理曹琪不是公司员工,人事经理潘阳庭上默不作声默认。我只好拿出公司通信录,招投标公司简介来证明。被告方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于工伤事故后50天后补缴了5个月社保,依法工伤待遇赔偿全部由公司承担。公司弄虚做假,庭审中虚构事实声称己为我缴纳社保。让我向社保部门主张。法官就采信了公司虚词。弄得我执行不了,拿不了赔偿,只好上诉。

终审完结,发现对方有虚假陈述,作,隐

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些的话,搜集到然后申请再审。

原告补充陈述意见需要质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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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一审开庭后当日递交(补充陈述意见)

应当按照法院要求举证,如果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是“新证据”,法院应当组织新的质证。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证据规定》的第一条款即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作了严格界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被法院认为不超过举证期限,对“新证据”进行第二次交换以后才认为举证期限届满,而后者提出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新的证据”虽然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但却和“新证据”一样属于应当在法庭上质证的未“失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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