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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服务管理制度-保安条例都有什么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2024-06-07 19:03:44 来源 : 互联网 围观 :
保安员服务管理制度-保安条例都有什么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保安条例都有什么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的管理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公司由董事长授权经营副总经理总负责,人事部向财务处做好合同的传递工作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市场部合同管理员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签署,没有经过审批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合同履行结束后纳入合同档案,所有合同均送交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

保安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仪容仪表

1.上岗前不得饮酒,上岗时间要求穿制服,佩戴内部工作证等;

2.上岗时间要集中注意力,保持举止端庄,处理问题时要认真分析、 果断、公平;

3.不准留长头发、小胡子、长指甲,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二条 执勤部分

1.不准打与业务无关的,非保安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内,任何人不准在值班室会客或聊天;

2.发现情况时,保安值班人员应沉着、冷静、准确地向有关领导报告, 不准错报,不准随便离开控制室,如擅自离岗者,按失职论处;

3.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打扫卫生,值班室要保持干净、整齐无灰尘。

4.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坚守岗位。严禁打瞌睡,不得乱串闲谈,阻碍他人工作。如因离岗引发事故,造成工地财产损失而又未抓到盗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当月工资或除名处理;

5.保安人员用餐时必须有人值班,不得空岗用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对于遇到异常情况不妥善处理又不及时汇报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条 外勤部分

1.保障施工道路畅通,机动车、自行车的停放要整齐有序,如因乱停放而造成塞车,追究值班人的责任;

2.外勤值班必须按规定经常巡视重点位置(如配电房、办公室、围墙阴暗处和材料仓库等),发现可疑的人要查问清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禁止无《施工现场车辆出入证》及无相关领导批准的车辆进入现场,如随意放入的,追究值班人的责任。

第四条 考勤处理方法

1.迟到、早退十分钟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三十分钟以上算旷工半天,旷工一天扣三天;

2.请事假一天必须由主管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需上报办公室批准。请假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准别人代请或通过请假;

3.病假必须有三甲级以上医院的医生开具的证明,方可病休;

4.不请假,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按自离处理;

5.工作时间严禁会客、做私事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50元,造成工作失误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6.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要详细填写值班笔记,主管每天须详细检查记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7.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许对外泄露。

保安巡逻管理制度

1、上岗时着装整洁(穿保安制服,戴正帽子,配戴胸卡,穿黑皮鞋),仪容整洁(面部清洁,勤剃须,理短发,剪指甲),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2、规定的路线巡逻,认真做好巡逻记录。检查相关的如业主名册、内部联络表、业主装修时间统计表、业主投诉表、通告、通知等文件是否齐全,随时记录投诉和发现的问题。  


3、注意小区内各种公共设施和消防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对巡逻区内的可疑人和物品,进行监视、盘问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检查有无杂物堆放在楼梯间或走廊通道内,影响通行和整体环境,阻止随意刻画、敲击、偷窃和损毁公共设施。  


5、制止巡逻区内的打架、滋事等事件。  


6、清理乱摆卖、发等闲杂人员、清理无证装修人员。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当班记录,交待清楚本班应注意的事项。  


8、任何情况下不准与业主(住户)发生。  


9、检查装修施工人员是否配戴临时工作证,施工现场是否遵守放火规定及有关装修条例。监督各装修队在施工时把门关上,在门上贴好施工许可证。  

保安服务条例第4条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释义与适用指导】本条是关于保安从业单位制度建设以及保安员素质建设的原则规定。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属于从业单位的基本制度,对其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实;现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有效管理,实际上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和有效延伸。因此,本条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加强保安服务管理、教育和培训,是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于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这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公安部颁发了《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教育部、公安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都提幽了要进一步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保安从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进而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本条例规定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目的在于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直接依赖于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是保安员从事保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优秀的业务素质盲接关系保安服务质量的高低,保安员有无严格的责任意识,对于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不可缺少的作用。保安从业单位在加强保安员队伍素质建设方阿责无旁贷,应当严格进行管理、教育、培训。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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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十大规章制度


  ⼀、实⾏24⼩时着装值勤,⾃觉遵守值班制度,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明执勤,优质服务。


  ⼆、认真做好防⽕、防盗、防事故、防灾害为重点的“四防”⼯作。


  三、按规定时间开启、关闭⼤门和偏门,对进⼊⼩区的外来与暂住⼈员进⾏查询。


  四、严格遵守巡逻制度,不脱岗、不做与⼯作⽆关的事。


  五、做好车辆出⼊⼩区管理⼯作,及时制⽌车辆乱停放、损坏公共设施、损坏绿化的⾏为,努⼒维护⼩区正常秩序。


  六、认真做好难以投递的报刊、杂志、信件、电报等收件登记,及时处理。


  七、制⽌废品收购⼈员及⼩商贩进⼊⼩区,制⽌乱贴⼴告⾏为。


  ⼋、保持值班室及主⼊⼝区域的清洁卫⽣,督促做好辖区内的保洁和绿化养护⼯作。


  九、尽⼒为住户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作。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1.保卫、消防人员上岗前不得饮酒,上岗时间要求穿制服,佩戴内部治安执勤证、武装带、普号等;

2.保安、消防人员上岗时间要集中注意力,保持举止端庄,处理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果断、公平;

3.保安、消防人员不准留长头发、小胡子、长指甲,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二条 执勤都分:

1.消防中心不准打与业务无关的,非保安人员不得进人消防中心,任何人不准在消防中心会客或聊天;

2.遇到报警时,消防值班人员应沉着、冷静、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值班主管报告,不准错报,不准随便离开控制室,如擅自离岗者,按失职论处;

3.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打扫卫生,值班室要保持干净、整齐,各类控制台(如报警器、水泵控制台)保持无灰尘。

第三条 大堂部分:

1.大堂值班员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得乱串闲谈,阻碍他人工作。如因离岗引发事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而又未抓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当月奖金或除名处理。

2.值班人员用餐时必须有人值班,不得空岗用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对于遇到异常情况不妥善处理又不及时汇报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条 外勤部分:

1.保障消防通道和停车场所畅通,机动车、自行车的停放要整齐有序,如因乱停放而造成车,追究值班人的责任。

2.外勤值班必须按规定经常巡视重点位!(如配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空调房、地厂水泵等),发现可疑的人要查问清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条 考勤处理方法:

1.迟到、早退10分钟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30分钟以上算旷工半天,旷工1天扣当月奖金的50%;

2.请事假1天必须由领班批准;请假1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批假;请假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准别人代请或通过请假;

3.病假必须有指定医院的医生开具的证明,方可病休;

4.不请假,旷工1天扣两天薪金,旷工两天以上者,呈报总经理室给予行政处分;

5.工作时间严禁会客、做私事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奖金,造成工作失误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6.按时交接班,并接班时要详细填写值班笔记,领班每天须详细检查记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7.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许泄露保安部人员编制等资料。

物业管理中保安制度有哪些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安全管理,可以委托专业公司经营或自行组织专门的队伍实施管理业务。一般的物业管理公司通常都是设置保安部来负责物业的安全管理。物业的保安制度各家物业公司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安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公安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物业辖区内的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物业辖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部门全体人员开展各项保安工作,提出岗位设置和的意见,制定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主持安全工作例会;

3、熟悉物业区域常住人员,及时掌握变动情况,了解本地区治安形势,有预见地提出对物业辖区保安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4、积极开展“五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故的对策和妥善处理的能力;

5、抓好对部门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

二、物业安全管理的包括以下几项:

1、治安管理

(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处理。如非法携 带、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盗他人财物等;

(2)对于物业区域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禁止。如发出噪音、污染,乱扔杂物, 搭建各类违章建筑、流动摊贩扰民等。

2、消防管理

其内容主要是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如防火安全宣传,及时扑灭火灾,消防器材的保养和维修等。

3、车辆交通管理

车辆交通管理主要是做好车辆停放和交通安全管理,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三、物业安全管理须遵循的原则

1、思想落实

即要把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要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物业的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大力进行安全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的法规和规定,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内部制订的各项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通过宣传和不断学习,使广大员工和业主、使用人重视安全,懂得规定和要求,自觉遵守,主动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落实

物业管理公司要有主要的领导挂帅,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具体的物业安全管理机构,如保安部或委托专业的保安公司,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安全管理的具体领导、组织和协调,而不能把它作为一个附属的机构放在某一个其他部门里。

3、人员落实

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领导要兼任安全委员会的主任,而且要把安全管理提到日常的议事日程,并选派得力的干部出任保安部的经理,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岗位培训,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品德素质。要把安全管理的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安全管理人员中去,由专人负责。

4、制度落实

物业管理公司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自己所管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如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并要坚决组织贯彻执行。

5、装备落实

要配备专门的、现代化的安全管理的设备设施,如中央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器材设备(如交通通讯和防卫设备),以增强安全管理的安全系数与效率,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保安押运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关系、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解放军、武装警察和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使用培训,应当由警察院校、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警察院校、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保安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度是怎样的

保安员行为规范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四、上班时按规定着装(必须穿保安服),着装整齐、清洁,不披衣、惝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不穿工服外出。

五、按规定佩戴好通讯器材,正确使用对讲机,必须使用普通话,不利用对讲机谈私事,言语文明。

六、男员工不留长发、蓄胡须。女员工不得染发、烫发、涂口红、指甲油等。

七、值班期间不吃零食、看书报、写信、听收音机、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不得在岗位上喧哗、打闹、嬉戏。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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