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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网约”从业者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中!

2024-04-23 09:01:17 来源 : 互联网 围观 :

外卖送餐员小王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因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小王向平台及卖点所在企业追究责任,无果;某网络平台司机王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平台承诺的最高意外身故保险“缩水”至1万元...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快速发展。他们的员工在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也面临着实现劳动经济权益的诸多困难,尤其是“网络合同工”。加班,不交社保,跨平台接单...这些情况都造成了“网络合同工”这一就业群体陷入复杂的劳动关系。在我国,工伤保险基本采用与劳动关系捆绑的制度模式。由于“网络合同工”的工作特点并不完全符合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很多企业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一点。网络合同工这个更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的群体,很难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将适时启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作,将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网络合同工”工伤保险缺失

某网约车平台司机小李告诉记者,他加入平台时只填写了个人和车辆信息,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自己也不想签劳动合同。“我更喜欢把自己定位为自由职业者,可以接多个平台的订单。休息时关闭接单系统就行了。”小李说,如果签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约束会更多。

外卖骑手小张加入平台时,同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卖骑手的流动非常快,不享受“五险一金”、休假等员工基本权益几乎成了惯例。但是,平台帮他买了商业保险。“保险是按天计算的,但是理赔条件多,流程也比较复杂。”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网络合同工”看重的是工作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他们可以在多个平台“跑单”,但是签劳动合同会给他们更多的约束。对于平台来说,他们也不愿意和在多个平台“跑单”的“网商”签约。

网络合同工打破了原来“公司+员工”的模式,变成了“平台+个人”。大多以灵活、变通、平台、合租等雇佣形式存在,与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关系难以界定。有些人并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比如一些网恋平台上的快车骑手,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兼职”的身份存在于“网恋”的雇佣关系中。这也使得“网络合同工”这一新兴群体游离于传统工伤保险制度之外,缺乏相应的保护。

工伤保险制度以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础,但新业态重新定义了工作和就业,劳动关系去雇主化、弹性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导致这一群体的工伤保险缺失。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

数据显示,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络合同工”人数约为7000万,“网络合同工”的权益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将适时启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作,将外卖、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从法律层面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和工作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的相关问题,从源头上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工伤纠纷的发生。同时,进一步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运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管理的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将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定风险需求创新产品,作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有效补充。

当然,在业内看来,“网络合同工”与互联网平台的关系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快递员、外卖员等新的就业形式,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仍存在制度性障碍。按照现有的社保政策,未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渠道并未完全打通。虽然部分平台购买了商业保险,但仍无法弥补社会保险在养老、看病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业内人士建议,现有政策应更加灵活空,研究适应“三新”企业和各类小微企业、新就业群体职工缴费能力的社会保险政策,打破职业身份、就业地域等条件限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

同时,扩大保险覆盖面。对于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带来负面社会影响的行业,如外卖送餐、快递物流等,可以考虑引入企业强制责任险,对于其他行业,可以引入更多的商业保险,平台统一为“网络合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较低的保费实现更好的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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