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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责任与义务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2024-06-28 19:26:42 来源 : 互联网 围观 :
工程监理的责任与义务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这一规定确保了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进行监理工作。

2. 监理业务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监理单位需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 监理单位应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 禁止行为: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防止监理责任的不明确。

4. 施工现场监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确保施工质量。
-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保障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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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在工程施工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风险提示: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民法典规定在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有

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
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
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进行抽检;(1
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
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
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
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
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
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
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
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
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
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
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机构仲裁或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移交。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 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须持有关证照到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必须按受资质年检,未经年检的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法律、规范和标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四)建设监理费支付; (五)监理争议的解决; (六)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得监理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工程。

已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选派相应素质和数量的监理人员,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的项目监理工作小组进场监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制定监理程序和监理实施方案,通报建设、施工单位。

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业务,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理费,并按规定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则不再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责任与义务有哪些呢

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一般由工程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以及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五部门组成。


一、监理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机构及人员,完成监理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由委托人所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监理工程及其监理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监理人的权利


1.一般权利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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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具体是哪些

1、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进行外部协调工作;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支付价款,接收工程。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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