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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定的安全员职责-公司安全员要负什么责任

2024-06-08 19:04:53 来源 : 互联网 围观 :
安全法规定的安全员职责-公司安全员要负什么责任

公司安全员要负什么责任

安全员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现场监督不力、巡查不到位、措施整改落实不力、制度执行不力、应急处理不力及违纪等造成的安全、设备事故、影响生产、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要承担的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第八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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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主要职责:
1、持证上岗,主动组织排查各类有关安全隐患,并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写排查记录。研究本部门主要安全问题,在思想上统一安全责任,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确保本部门顺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训,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发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
3、定责定片管理,做到在开工前,对环境设备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做好交接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4、制定对生产部门人员有关安全作业作业文件,定时排查 ,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
5、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施工”活动的宣传,使人人知晓创建活动和积极参加。
6、巡查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要对化学物品严格管理,做到“五双”严格手续,定期排查,账物相符。
7、对于安全员不定时巡查或防范工作不重视、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的,班组管理干部有权越权上报主管部门,安全员要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8、负责跟班中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排查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参与及时整改和查验。
9、配合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完成指定任务,听取群众反馈。带动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员(群安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群安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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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职责是什么

安全员的工作职责是:

学习上级颁发的安全规章;

制定安全计划和目标;

负责制定指导书和召开例会;

负责事故安全工作;

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

负责交通安全工作;

负责人员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

负责资料的汇报总结工作;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安全员法定职责

安全员是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安全工作的专职人员,其法定职责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安全员的法定职责:

1. 安全政策制定与落实:安全员负责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政策,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有效地推行到各个部门和岗位中。

2. 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安全员负责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员工、资产和环境的安全。

3. 安全培训与教育:安全员负责组织和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意识的认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减少事故和危害事件的发生。

4. 事故调查与报告:安全员负责对发生的事故和危害事件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报告,同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 安全监督与检查:安全员负责定期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6. 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安全员必须熟悉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及时了解并适应新的安全法规。

7. 安全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安全员负责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的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请注意,具体的安全员法定职责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了解。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建筑工程安全员分三类,称为安全"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般为企业法人或负责安全事务的副总。(A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B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的。(C本)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防护保证体系、机械安全保证体系。

2、纠正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3、肩负管理和检查监督两个职能,宣传和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规定,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做好安全生产中规定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保管。

5、按职权范围和标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指挥人员进行处罚。 有获得了相应证书,才能够在其相应岗位从事相关管理工作。考试对象:新申报参加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建筑业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以下简称“安管人员”)。1.考试时间:2016年7月30日(周六),上午8:30-10:30。2.考试时间:2016年8月27日(周六),上午8:30-10:30。考试对象:新申报参加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建筑业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以下简称“安管人员”)。7月考试时间:2016年7月30日(周六),上午8:30-10:30。8月考试时间:2016年8月27日(周六),上午8:30-10:30。有获得了相应证书,才能够在其相应岗位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以上是云豆在线学习整理,优质题库,提高学习效率才是王道。

安全员责任和义务

安全员的职责和任务

(1)施工现场安全员主要职责是配合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班组开展安全生产。

(2)贯彻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解决安全工作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或严重事故隐患。

(3)与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要组织安全工作检查评比,总结及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并与有关部门搞好防毒、防尘、防暑降温及女工保护工作。

(4)参与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如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纠正。

(5)督促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发放及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督促一线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做好安全技术交底,针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给予及时制止。

(7)依据施工特点及季节特点,应提出每月、每季度及每年度安全工作重点,制定安全计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措施及重点注意事项。

(8)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及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向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提出改善安全生产和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在安全生产法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包含哪些人

中,安全管理人员包含以下人员:  
1、企业负责人;  
2、部门项目经理;  
3、安全主管安全主任;  
4、安全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风险提示: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第47条规定,安全生产规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3)批评权和检举,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伤害时,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按照民事法律规定。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法》第32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服从管理、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第48条规定。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做到安全生产。指挥,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强令冒险作业。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要实现安全生产,下同)时,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3)接受安全教育。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因生产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人人有责。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举和控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有权批评。(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保护自身利益,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称为劳动者或职工。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权拒绝执行”;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劳动法》第56条规定,有义务服从,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控告的权利、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1)遵章守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从业人员进行劳动。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检举,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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