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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三护原则包含哪三护-疝气手术全麻还是局麻

2024-06-27 19:05:22 来源 : 互联网 围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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疝气手术全麻还是局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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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的原则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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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三期标准

、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 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总则2.1 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2.2 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 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 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2.3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3、术语和定义3.1 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 (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3.2 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 速损伤康复的时间。3.3 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 帮助的时间。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 头皮下血肿:误工 10 日~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 25 日~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15 日。4.2头皮裂伤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 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4.2.2 钝器创口长度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6cm、锐器创口长度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8cm: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4.3头皮撕脱伤4.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10~20 日,护理 7~10 日。4.3.2 撕脱面积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15~20 日。4.3.3 撕脱面积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30~90 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 误工期。4.4 头皮缺损4.4.1 头皮缺损≤10cm2 ,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10~20 日,护理 7~15 日。4.4.2 头皮缺损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10cm2 ,误工 45 日~12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15~20 日。4.5 颅盖骨骨折4.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4.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4.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 90 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 营养和护理期。4.5.2.2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 120 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6 颅底骨折4.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 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4.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 90 日,营养 30 日,护 理 30 日。4.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 120 日,营养 60 日, 护理 30~60 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4.7 闭合型颅脑损伤4.7.1 轻型4.7.1.1 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 30 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4.7.1.2 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 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 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 日。4.7.1.3 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 CT 无脑实质损害, 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 必要时适当放宽。4.7.2 中型:误工 90 日~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4.7.3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8 开放型颅脑损伤4.8.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 30 日~90 日,营养 30~ 60 日,护理 30 日。4.8.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4.9.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2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3 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4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5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6 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7 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8 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面部损伤5.1 眼部损伤5.1.1 眼睑损伤5.1.1.1 眼睑血肿:误工 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5.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 20 日~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5.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 30 日,营养 7~15 日,护 理 7~20 日。5.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 护理 20-30 日。5.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误工 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5.1.3 泪器损伤5.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1~7 日,护理 7~15 日。5.1.3.2 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5.1.3.3 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4 结膜损伤5.1.4.1 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 15 日~30 日,无需营养、护理。5.1.4.2 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 15~30 日, 护理 30~45 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5.1.5 角膜损伤5.1.5.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 10 日~15 日,无需营养、护理。5.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5.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5.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5.1.6.3 前房出血: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5.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30~ 45 日,护理 30~45 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6.5 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7 巩膜裂伤5.1.7.1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 20~45 日,护理 20~45 日。5.1.7.2 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 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45~60 日。5.1.8 晶状体损伤5.1.8.1 晶状体脱位: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7 日,护理 7~20 日。5.1.8.2 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 12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5~30 日。5.1.9 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 120 日,营养 15~45 日,护理 15~45 日。5.1.10 眼底损伤5.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 30 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 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5.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10.3 黄斑裂孔:误工 30 日~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5.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5.1.11 视神经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5.1.12 眼球摘除: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20 日,护理 20 日。5.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 30 日~18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 90 日~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 理 45~60 日。5.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 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7 眶壁骨折5.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15~30 日。 5.1.17.2 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 耳部损伤5.2.1 耳廓损伤5.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 15 日~2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 7 日。5.2.1.2 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7~ 15 日。5.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7~ 15 日。5.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 定。5.2.2 外耳道损伤5.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 30 日,无需营养、护理。5.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 45~60 日 护理 45~60 日。5.2.3 鼓膜穿孔5.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7 日,无需护理。5.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5.2.4 听骨链损伤5.2.4.1 听骨脱位、骨折:误工 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 治疗情况决定。5.2.5 内耳损伤5.2.5.1 迷路震荡:误工 9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30 日。5.2.5.2 内耳窗膜破裂: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7 日,护理 7~15 日。5.3 鼻部损伤5.3.1 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5.3.2 鼻骨骨折5.3.2.1 鼻骨线状骨折:误工 30 日,营养 7 日,无需护理。5.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 6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20~30 日。5.3.3 鼻窦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7 日。5.4 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 15 日~20 日,营养 1~7 日,无需护理。5.4.2 颌面部皮肤裂伤5.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5.4.2.2 创口长度累计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3.5cm:误工 20 日~45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5.4.2.3 颌面部穿通伤: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7 日。5.4.3 上、下颌骨骨折5.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15~30 日。5.4.3.2 粉碎性骨折:误工 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 日。5.4.4 颧骨、颧弓骨折5.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 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30 日。5.4.4.2 粉碎性骨折:误工 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5.4.5 牙槽骨骨折: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7~15 日。5.4.6 牙齿损伤5.4.6.1 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7 日。5.4.6.2 需复位固定的: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7~15 日。5.4.7 颞颌关节损伤: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5.4.8 舌损伤:误工 45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5.4.9 腮腺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 7~20 日,护理 7~15 日。5.4.10 面神经损伤:误工 120 日,营养 7~30 日,护理 7~30 日。5.4.11 三叉神经损伤:误工 120 日,营养 7~30 日,护理 7~30 日。6、颈部损伤6.1 颈部皮肤裂伤:误工 15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6.2 咽部损伤:误工 30 日,营养 7~20 日,护理 7~20 日。6.3 喉损伤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15 日,无需营养和护理。6.3.2 喉切割伤: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3.4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4 食管、气管损伤6.4.1 挫伤:误工 6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10~20 日。6.4.2 裂伤: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4.3 烧灼伤: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5 甲状腺损伤6.5.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6.5.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5.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8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5.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6 甲状旁腺损伤6.6.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6.6.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6.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8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胸部损伤7.1 胸部软组织损伤7.1.1 皮肤擦、挫伤:误工 10 日~15 日,营养 1~7 日,无需护理。7.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7。7.1.3 皮肤裂伤长度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20cm:误工 30 日~4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7.1.4 胸壁异物存留: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7.2 肋骨骨折 7.2.1 1-3 根骨折:休息 30-9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7-15 日。7.2.2 4-7 根骨折:休息 90-120 日,营养 45 日,护理 15-20 日。7.2.3 8-11 根骨折:休息 120-15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20-30 日。7.2.4 ≥12 根骨折:休息 150-180 日,营养 75 日,护理 30-40 日。7.2.5 多根多处骨折:休息 60-180 日,营养 30-75 日,护理 15-40 日。7.3 胸骨骨折:误工 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7.4 气胸7.4.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7~15 日,护 理 7~15 日。7.4.2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 30 日~40 日,营养 15~30 日,护 理 15~30 日。7.4.3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 6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 日。7.5 血胸7.5.1 小量(胸腔积血 500ml 以下):误工 30 日~40 日,营养 7~15 日,护 理 7~15 日。7.5.2 中量(胸腔积血 500ml~1500ml):误工 60 日~70 日,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7.5.3 大量(胸腔积血 1500ml 以上):误工 90 日~100 日,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 日。7.6 肺损伤 7.6.1 肺挫伤: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15~20 日,护理 15~20 日。7.6.2 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误工 7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7.6.3 肺叶切除:误工 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7.6.4 一侧全肺切除:误工 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7.6.5 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误工 7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7.7 食管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8 气管、支气管损伤7.8.1 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误工 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7.8.2 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误工 9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120 日。7.9 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0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1 胸导管损伤:误工 70 日~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12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13 膈肌损伤7.13.1 外伤性膈疝:误工 12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60 日。7.13.2 膈肌破裂: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14 损伤:误工 30 日~40 日,营养 7~30 日,护理 1~15 日。7.15 外伤性窒息: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7.16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 情况决定。8、腹部损伤8.1 腹部软组织损伤8.1.1 皮肤擦、挫伤: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7 日,无需护理。8.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7。8.1.3 皮肤裂伤长度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20cm: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8.1.4 腹壁异物存留: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8.1.5 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误工 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 际治疗情况决定。8.2 肝脏损伤8.2.1 经保守治疗:误工 6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15~30 日。8.2.2 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误工 9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8.3 脾损伤 8.3.1 经保守治疗:误工 6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15~30 日。8.3.2 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误工 9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8.3.3 延迟性脾破裂: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8.4 胰腺损伤8.4.1 胰腺挫伤: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8.4.2 行胰腺修补术:误工 90 日~180 日,营养 60~120 日,护理 30~60 日。8.4.3 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 100 日~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100 日。8.5 肾损伤 8.5.1 挫伤:误工 30 日,营养 15~20 日护理 15~20 日。8.5.2 破裂:误工 90 日,营养 30~90 日,护理 30~60 日。8.6 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8.6.1 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误工 90 日,营养 60~120 日,护理 30~60 日。8.7 输尿管、膀胱损伤8.7.1 输尿管、膀胱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误工 15~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 30~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60 日。手术治疗:误工 60~15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60 日。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遗留输尿管、 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8.7.2 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误工 18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60 日。8.8 输管、巢、子宫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巢、输管、子宫挫伤:误工 15~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巢、输管、子宫破裂:误工 30~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60 日。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60 日。8.9 腹膜后血肿: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9、脊柱、骨盆部损伤9.1 脊柱骨折9.1.1 颈椎、胸椎、腰椎骨折: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5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60 日。手术治疗:误 工 120~180 日,营养 90 日,护理 60~90 日。9.1.2 骶骨、尾骨骨折:误工 9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60 日。9.2 椎间关节脱位:误工 6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30~45 日。9.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 120 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 日, 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误工 90~15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9.4 脊髓损伤9.4.1 脊髓震荡:误工 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9.4.2 脊髓挫伤、脊髓: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5 骨盆骨折9.5.1 骨盆稳定型骨折: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30~90 日,护理 30 日。9.5.2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误工 120 日~180 日,营养 60~120 日,护理 60~ 90 日。9.5.3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误工 180 日, 营养 90~150 日。9.5.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误工 270 日,营养、护理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9.6 损伤9.6.1 挫伤:误工 3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7 日。9.6.2 脱位:误工 6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9.6.3 断裂或缺损:误工 9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60 日。9.7 损伤9.7.1 血肿、鞘膜积血:误工 60 日,营养 7~30 日,护理 7~30 日。9.7.2 撕裂伤:误工 60 日,营养 1~30 日,护理 1~30 日。9.8 损伤9.8.1 挫伤或脱位:误工 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9.8.2 一侧切除:误工 90 日,营养 45~60 日,护理 45~60 日。9.9 女性裂伤、缺损:误工 60 日,营养 1~30 日,护理 1~30 日。9.10 损伤:误工 60 日,营养 1~30 日,护理 1~30 日。9.11 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 6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20~30 日。10、肢体损伤10.1 肢体软组织损伤10.1.1 皮肤擦、挫伤:误工 15 日,营养 1~7 日,无需护理。10.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 15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7 日。10.1.3 皮肤裂伤长度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20cm:误工 3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10.2 骨折10.2.1 锁骨骨折:误工 7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10.2.2 肱骨外科颈骨折:误工 7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其中, 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 误工 90~27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 实际治疗情况。10.2.3 肩胛骨骨折:误工 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误工 60~15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10.2.4 肱骨干骨折: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误工 90~30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10.2.5 肱骨髁上骨折: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 误工 90~27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10.2.6 尺骨鹰嘴骨折: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误工 90~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7 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误工 9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其中,手术治疗:误工 6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10.2.8 尺桡骨双骨折:误工 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 日。其中,手术 治疗:误工 6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10.2.9 桡骨远端骨折: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 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 误工 90~150 日,营养 90~120 日,护理 30~60 日。10.2.10 指、掌骨骨折:误工 7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其中,手术治疗: 误工 3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10.2.11 腕骨骨折:误工 13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 日前一日。10.2.12 股骨颈骨折:误工 270 日~365 日,营养 90~180 日,护理 120~180 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240~360 日,营养 90~180 日,护理 120~ 180 日。手术治疗:误工 180~360 日,营养 90~180 日,护理 90~150 日。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 前一日。10.2.13 股骨粗隆间骨折:误工 180 日~270 日,营养 90~180 日,护理 120~180 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180~270 日,营养 90~180 日,护 理 120~180 日。手术治疗:误工 180~270 日,营养 90~180 日,护理 90~ 150 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 残日前一日。10.2.14 股骨干骨折:误工 120 日,营养 90~120 日,护理 60~120 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 日,营养 90~120 日,护理 60~120 日。手术治疗:误工 90~300 日,营养 90~120 日,护理 60~120 日。10.2.15 髌骨骨折:误工 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5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手术治疗: 误工 12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16 胫腓骨骨折:误工 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90 日。其中, 胫骨骨折:误工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90 日。腓骨骨折: 误工 3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胫腓骨双骨折:误工 120~180 日, 营养营养 60~90 日,护理 30~90 日。开放性骨折:误工 15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胫骨远端 Pilon 骨折:误工 150~180 日,营养60~90 日,护理 60~90 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17 踝部骨折:误工 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其中,单踝骨折:误工 90~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双踝骨折:误 工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三踝骨折:误工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 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18 舟、楔骨骨折:误工 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10.2.19 跟、距骨骨折:误工 14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 90~240 日,营养 90~120 日,护理 60~90 日。手术治疗:误工 90~24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距骨骨折: 误工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90 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 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20 跖趾骨骨折:误工 90 日, 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10.3 关节脱位:误工 60 日, 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肩关节 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 误工 6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 工 30~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误工 60~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20 日, 营养 30~60 日,护理 30~90 日。手术治疗:误工 90~15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90 日。其他关节脱位 胸锁关节脱位:误工 6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肩锁关节脱位:误工 6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腕骨脱位:误工 6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腕掌关节脱位:误工 3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掌指关节脱位: 误工 30~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指间关节脱位:误工 30~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距骨脱位:误工 60~120 日,营养 30 日, 护理 30~90 日。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 6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60 日。跗跖关节脱位:误工 6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90 日。跖趾关节脱位:误工 30~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90 日。趾间关节脱位:误 工 30~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90 日。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 60~ 180 日,营养 60~180 日,护理 30~90 日。10.4 关节韧带损伤:误工 7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60~90 日。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 90~27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60~90 日。10.5 主要肌腱断裂:误工 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10.6 肢体离断: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断肢:误工 90~120 日,营养 90 日,护理 30~90 日。断指:误工 60~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90 日。10.7 断肢(指、趾)再植术后: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0.8 周围神经损伤10.8.1 臂丛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150 日。10.8.2 尺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150 日。10.8.3 桡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150 日。10.8.4 正中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150 日。10.8.5 胫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150 日。10.8.6 腓总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150 日。10.8.7 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 理 30~150 日。10.8.8 坐骨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150 日。10.8.9 股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150 日。10.8.10 腋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150 日。10.8.11 肌皮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365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150 日。10.9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10.9.1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30 日~45 日,护理 7~ 60 日。10.9.2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11、其它损伤11.1 烧烫伤11.1.1 轻度: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30 日。11.1.2 中度:误工 7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30~60 日。11.1.3 重度:误工 120 日,营养 90~120 日,护理 60~120 日。11.1.4 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2 冻伤11.2.1 局部冻伤 Ⅰ度:误工 15 日,营养 1~30 日,护理 1~30 日。Ⅱ度:误工 3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30 日。Ⅲ度:误工 60 日,营养 90 日,护理 60~90 日。Ⅳ度:误工 140 日,营养 90 日,护理 60~90 日。11.2.2 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1.3 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11.4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 70 日,营养、护 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11.5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11.6 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 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11.7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A.1 颅脑损伤的分级A.1.1 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 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A.1.2 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 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 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A.1.3 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 迷在 12 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 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A.1.4 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 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A.2 烧烫伤程度分级A.2.1 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A.2.1.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A.2.1.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 5~10%。A.2.1.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 11~20%。A.2.1.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50%,Ⅲ度烧烫伤面积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20%。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A.2.2.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A.2.2.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A.2.2.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 5~14%。A.2.2.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50%,Ⅲ度烧烫伤面积人身伤害三期标准gt;15%。附录B(规范性附录)使用准则的说明B.1 本准则所指“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需因人、因伤情、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机械照搬。B.2 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时间计算。B.3 多处损伤的,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进行简单累加; 一般以“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 限综合考虑。B.4 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评 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B.5 遇有本准则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准则相类似 损伤所需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时间进行评定。B.6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时限,但“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上限 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并应有鉴定人员意见说明。B.7 继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B.8 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有所变化的,鉴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误工期、营养期和 护理期”。B.9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评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 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 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 确定者”,“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B.10 本准则由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当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以天津 市司法鉴定协会的解释为准。

劳保用品三会的要求


井下自救应遵守的五字原则是什么

灭,护,撤,躲,报。

护理和高护不是一样的么

是的,高护和护理有一些区别。

护患语言沟通的基本原则是

原则分别是:

出伏后,要护好二处,坚持三勤,做好四防,

今日就出伏了,长达40天的“三伏”,终于结束了。

此后,天气逐渐变得凉爽,不过,却也是养生路上「最凶险」时刻。

出伏后,到秋分,这这段时间最凶险。

此时,气温波动最大、波动最频繁,巨大的温差,严重影响健康。

早上凉飕飕,中午热死牛,一冷一热,身体受到刺激,最容易诱发疾病。

因此,在出伏后,要格外注意养护身体健康,为安度秋冬,打下良好的基础。

出伏后,护好二处,坚持三勤,做好四防,按揉五处,助力秋冬安康

护好二处

出伏后,很多人讲究“秋冻”,但要注意原则。

首先,就说要护好下面这二处,避免疾病的发生。

1、双脚

寒从足下起。

“秋冻”时节,首选要护好双脚。

脚是人之根,人的经脉有一半源自于脚底。

一旦脚受凉,则会导致寒气入侵,出现气滞血瘀,增加疾病隐患。

所以,在秋“冻”时一定要护好脚,来增强免疫力,增加身体对抗病邪的能力。

2、脖颈

“秋冻”时节”,还要护好脖颈。

此处血管比较多,寒凉的刺激会促使血管急剧收缩,增加危险。

尤其是,出伏后,是脑中风的高发时节,此时,一定要护腰脖颈。

坚持三勤

1、勤饮茶出伏后,进入秋季,燥邪当令,易损害健康。

此时,勤饮茶,可补充水分,润燥排毒,对抗“秋燥”。

温热的茶水,还可缓解呼吸道黏膜的紧张状态,有益肺部健康。

苦苣地节茶,泡水代茶饮,润肺、宣肺、止咳、排毒,对健康有益。

用蒲公英、苦苣、地节、桔梗,搭配在一起,泡水代茶饮即可。

蒲公英,随处可见,药食两用,被称为“排毒草”,可利尿通淋,消炎杀菌,是“八大金刚”之一,不但可以帮助肺部排毒,还可对抗炎症,改善咽喉不适。

地节,是养阴生津佳品,质柔而润,益五脏,用其泡水,可改善咽干舌燥,干咳少痰等,并可提高免疫力,助力健康。

桔梗,入肺经,用其泡水喝,可宣肺、祛痰、利咽、排脓等,对于肺部健康十分有益。

苦苣泡水,清热解毒,利尿消肿,增强免疫力,促进身体排毒。这几种,搭配在一起,泡水喝,润肺、利咽、生津、排毒,是对抗秋燥不错的选择。

2、勤泡脚

出伏后,坚持泡泡脚,对健康有益。

睡前用热水泡泡脚,不但可保持双脚温暖,还可促进睡眠。

此外,热水泡脚,可加快血液的循环,疏通经络,提高人体免疫力。

泡脚水中,加入生姜、花椒、艾叶等,还可驱寒散寒,对秋冬健康有益。

泡脚水要没过脚踝,泡脚时间不宜过长,泡到微微出汗即可,切莫大量出汗。

3、勤晒太阳

出伏后,阳消阴长,此时,要呵护好阳气。

只有秋冬阳气潜藏得当,来年春夏阳气才会升发舒展。

并且,护住了身体阳气,才能提高抗病能力,使得秋冬少生病。

晒太阳,是补阳气最简单的方法,尤其是,晒晒后背的督脉。

督脉是所有阳经汇聚的地方,主一身的阳气,晒后背,让督脉有比较高的温度,对养护阳气十分有益。

做好四防

1、防秋燥

出伏后,凉风来袭,汗液往回收,津液往里走。

若收敛得太厉害了,就会让体表感觉干燥,损害健康。

此时,易出现鼻孔干燥、嗓子干燥、皮肤干燥、干结等。

所以,出伏后,一定要做好“润燥”的工作,减少“秋燥”对人体的损害。

除了多喝水,勤饮茶,补充水分以外,饮食上,也要吃的“润”一点。

百合、银耳、山药、莲藕、蜂蜜、玉竹、沙参等,都是不错的食物选择。

2、防上火

出伏后,白天气温依然炎热,再加上气候干燥,人容易上火。

很多人,稍不注意,就会出现烦躁、失眠、口干、嗓子痛等上火之症。

此时,一定要当心“内火”危害健康,用清热的小植物泡水,是不错的选择。

蒲公英、菊花、金银花等,都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3、防胃痛

胃,对于温度十分敏感,最怕寒凉。

出伏后,早晚冷飕飕,白天却依然炎热。

此时,如果受寒,或者是贪吃冷饮等,都会导致胃痛。

受冷空气刺激后,胃酸分泌增加,胃肠会发生痉挛性收缩,抵抗力和适应性都较弱,此时,胃病极易复发,一定要格外注意防护。

出伏后,养护胃部,可以多吃粥,饮热茶,保证良好的睡眠。

4、防中风

出伏后,由热转凉,节气更迭。

到了老人们常说的“早上凉飕飕,中午热死牛”的时期。

此后的一段时间,一天之中,气温跨度非常大,或能达到10多度。

一冷一热,这么一折腾,血压波动大,导致心血管疾病爆发,尤其是脑中风。

夏秋交替之时,是心脑血管疾病的爆发期,此时,一定格外警惕。

一旦出现突然头痛、眩晕,伴有呕吐、顽固性打嗝、舌根僵硬,吐字不清,一定要及时检查,切莫拖延。

按揉五处

1、揉中府,补益肺气

出伏后,要重视养肺。

经常按揉中府,可补益肺气。

每天顺时针向按揉,再逆时针按揉,每次按1~3分钟。

需要注意的是,中府下方肌肉偏薄,建议不要使劲,稍稍施力即可。

2、揉腰部,补益肾气

初秋养好肾,到冬季才能少生病。

腰为肾之府,经常搓腰部,有助于强健肾气。

将两手对搓发热后,紧按腰眼处,上下来回揉搓,至皮肤微红,有热感为宜。

3、揉风池,稳定血压

出伏后,巨大的温差,会影响血压,血压易升高。

此时,经常按揉风池,5~15 分钟,有助于稳定血压。

4、揉内关,养护心脏

出伏后,对心脏也是一大考验。

经常按揉内关,有助于养心安神,保护心脏健康。

用一手的拇指指尖,按于另一手的内关,其食指或中指,则按着外关,向内对按20-30次,然后换手做。

5、揉腹部,健脾和胃

出伏后,天气逐渐寒凉,要注意健脾和胃。

经常按揉腹部,可增强脾胃功能,减少胃肠疾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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